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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修订后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3-07       

国务院出台修订后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备注:国务院考核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地级市由省政府考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修订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考核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11日至20181231日为首个考核期,以此类推。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五条  蔬菜面积(6分)。指本市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菜地最低保有量、播种面积和设施生产情况。考核年度城市全市常住人口人均菜地保有面积不低于3厘(不考虑复种),得1分,否则不得分。蔬菜播种面积达到前3年平均值98%得基础分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4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同比例加分或扣分(下同)。因地制宜积极发展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等设施蔬菜生产,推进老旧设施提档升级,增强城市蔬菜生产能力,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省统计局或市统计局数据

第六条  蔬菜产量(6分)。指本市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前3年平均值98%得基础分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6分。

数据来源:省统计局或市统计局数据

第七条  肉类产量(9分)。指本市猪肉或牛羊肉的产量。乌鲁木齐、银川、西宁、拉萨、呼和浩特5个城市(以下简称“5个城市)考核牛羊肉产量,其他31个城市考核猪肉产量。考核年度城市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达到前5年平均值得基础分4分,比平均值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4分;比平均值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6分。考核年度城市猪肉人均产量达到31个城市前5年人均产量平均值80%以上得3分、50%-80%2分、低于50%1分。考核年度城市牛羊肉人均产量达到5个城市前5年人均产量平均值80%以上得3分、50%-80%2分、低于50%1分。西宁、拉萨肉类产量总分计15分(两市水产品养殖面积与产量分值6分计入肉类产量考核),考核年度城市牛羊肉产量达到前5年平均值得基础分8分,比平均值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4分,最多扣8分;比平均值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12分;牛羊肉人均产量达到5个城市前5年人均产量平均值80%以上得3分、50%-80%2分、低于50%1分。 

数据来源:省统计局或市统计局数据

第八条  水产品养殖面积与产量(6分)。指本市海水和淡水养殖面积与产量情况。考核年度养殖面积达到前3年平均值95%得基础分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1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2分。考核年度养殖水产品产量达到前3年平均值95%得基础分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3分,最多扣3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4分。西宁、拉萨不参与此项考核。 

数据来源: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数据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九条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落实(1分)。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物流保通保畅、便利货车进城、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要求,保障菜篮子产品高效运输,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交通运输部舆情监测或举报受理,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1分)。指本市对菜篮子产品产销地批发市场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将城区菜篮子产品销地、集散地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得0.5分,否则不得分。郊区菜篮子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有规划布局并实施,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规划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建设(10分)。指本市年交易量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每个市场5分。批发市场交易服务、冷链仓储、物流配送、信息结算、智慧管理以及配套保障等设施健全,得1分,每缺少一项设施建设扣0.2分,最多扣1分。市场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分区分类经营、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公共卫生等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得1分,每缺少一项制度或方案扣0.25分,未配备人员扣0.25分,未制定应急预案扣0.5分,最多扣1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每日抽检产品批次占全部进场产品批次50%及以上,得基础分0.5分,低于50%不得分,抽检产品批次占比每提高10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1分。创新交易和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保供稳价、线上交易、消费帮扶、应急促销等活动,得1分,每缺少一项活动扣0.25分,最多扣1分。每日监测报送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品、水果等菜篮子产品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零售网点建设(7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数量和质量。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市、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电商前置仓等(不含各类农产品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合作社)。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2分,每减少1个扣1分,最多扣2分,每增加1个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4分。推进公益性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本市公益性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占比超过10%,得基础分1分,低于10%不得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2分。推进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三条  “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3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情况。辖区内存在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耕地的各县(市、区),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依法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得1分,未制定方案或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以涉及的县(市、区)数量为基准按比例扣分,最多扣1分;制定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方案,排查整治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及水体底泥重金属污染、调查评估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大气重金属沉降对耕地土壤的重金属累积风险,得1分,未制定方案或未落实的,以涉及的县(市、区)数量为基准按比例扣分,最多扣1分。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到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与2021年相比总体保持稳定或得到改善的,得1分,否则按水质恶化比例扣减得分,最多扣1分。不涉及以上考核内容的,得满分。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数据,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9分)。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得0.5分,否则不得分。开展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抽检数量达到1.5批次/千人且监督抽查占比在20%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达0.5%-1%,得绩效分0.25分;1%以上,得绩效分0.5分。区县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均值达3以上,得1分,均值每降低0.10.2分,最多扣1分。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得1分,所有涉农乡镇开展常规农药速测,得1分,否则不得分。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2.5%以上,得2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2分。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取得机构考核证书(CATL)比例分别达到100%80%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得0.5分,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评价与监测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

第十五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8分)。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和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考核年度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达到98%5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5分。考核年度食用农产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3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3分。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数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和调控政策(4分)。主要指本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机制以及制定实施的生产扶持、市场流通、物价补贴等调控政策。建立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担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制定重要民生商品调控目录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安排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相关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得1分,未制定清单扣0.5分,未纳入本级预算扣0.5分。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基地建设、设施提升、主体培育、质量监管、金融服务和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等措施;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改造、促进产销对接、加强供应链建设以及降低流通成本等措施;物价补贴政策指当物价出现明显上涨时,按规定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等政策。3项政策都制定并实施得2分,有1项政策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扣1分,最多扣2分。

数据来源: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3分)。根据36个大中城市食品价格指数涨幅和排名情况,分别得基础分和排名分,两者合计为总得分。食品价格指数涨幅低于当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价格调控目标的1.5倍,得基础分2分,否则不得分。食品价格指数从低到高排名,前10名排序分得1分;11—30名排序分得0.5分;31—36名排序分得0分。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数据

第十八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4分)。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耐贮蔬菜、肉类)和储备量。实施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包括储备品种、数量、时间及轮储制度等内容,得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菜篮子产品产地储藏和产能储备,支持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和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得1分,否则不得分。城区储备规模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得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耐贮蔬菜、肉类等贮藏设施建设维护,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能力(4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蔬菜、猪肉、牛羊肉、禽肉、蛋、奶、水产品、水果等本市消费的重点菜篮子产品监测预警队伍,得1分,少一个品种扣0.2分,最多扣1分。持续开展各品种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信息采集、监测、报送和分析预测,得1分,少一个品种扣0.2分,最多扣1分。建立市级菜篮子产品信息发布平台,按时发布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菜篮子产品分析预警,开展常态化供需平衡分析,及时引导市场预期,回应群众关切,打击不实或过度炒作、串通涨价等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人民政府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二十条  “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机制(9分)。指本市针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植物疫病等突发事件和极端情况冲击,建立的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制定完善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方案,包括分类分级设定应急响应条件、工作程序、应对方式以及跨区域联保联供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得2分,每缺少1项扣0.5分。建立重要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品种清单,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菜篮子重点品种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名录,蔬菜、肉类生产基地平均每日产量能够分别满足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0.3公斤、0.04公斤,得1.5分;本区域产品产量占比超过90%、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05分,最多得0.5分;未建立名录扣0.5分;蔬菜、肉类有一种产量不足扣0.5分,最多扣1分。建立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运销主体名录,紧急情况下应急保供运销主体每日运销的蔬菜、肉类能够满足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0.3公斤、0.04公斤,得2分;未建立名录扣1分;蔬菜、肉类有一种运销能力不足扣0.5分,最多扣1分。结合城市实际,规划布局临时中转调运场所、临时集散点、应急商业网点等,建立健全应急保供网络,得2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市民满意度(10分)。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估办法,统一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七章  扣分项

第二十二条  扣分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且响应级别达到级、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扣25分。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菜篮子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以同期农业农村部级、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为准。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级、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对本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5月底前,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自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地级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202134日联合印发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农市发〔20211号)同时废止。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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