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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协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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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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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协会章程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的英文名称:Guangdong  Vegetable-basket project Association,拼音简称“GDCLZ”。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菜篮子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质检、管理、教育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科技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住所设立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仲恺路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内。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我省“菜篮子”产品的供给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为广东省“菜篮子”工程高质量发展服务,为保障城乡居民消费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积极参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助力我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

第七条  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培育、创建“菜篮子”基地、信誉农场,实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行动,推动无公害、绿色、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规模。倡导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循环模式,推进全产业链建设,提升“菜篮子”食物开发价值链;

(二)培育一批优势特色“菜篮子”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菜篮子”产业强镇,引导生产、包装、物流、销售等上下游产业集群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菜篮子”产业集团,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

(三)健全“菜篮子”产品标准化体系,制修订农兽药残留、产地环境、投入品管控、加工配送、储运保鲜、市场营销等团体、地方、行业标准;

(四)推动国民营养计划的实施,完善“菜篮子”产品营养健康标准体系,鼓励会员单位开发营养健康食品、药食同源“菜篮子”产品;

(五)开展市场体系建设,搭建销售平台,发布市场信息,鼓励电商平台开展产销衔接活动,促进优质“菜篮子”产品销售;

(六)编辑专业刊物,开设网站、社交自媒体、移动公众号,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认证、非学历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八)代表“菜篮子”工程建设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九)接受与“菜篮子”工程建设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市场公平竞争;

(十二)组织会员单位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

(十三)组织开展“菜篮子”工程建设方面的经济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评价;

(十四)组织开展“菜篮子”工程建设方面的基层农技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及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经理人培育、农村(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等非学历教育培训;

(十五)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从事“菜篮子”工程建设行业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质检、管理、教育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会除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常务理事)、特邀常务理事、顾问外,不接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研、质检、管理等行业的经济组织,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牌匾。

(五)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建议、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四)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五)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六)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特邀常务理事、顾问、专家委员会成员等,不需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牌匾。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名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遇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名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成员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议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十)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代其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以协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给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名誉会长、会长、名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代其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以协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给全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名誉会长、会长、名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本会会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以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建议人选;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秘书处及其内设职能部门、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3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可根据发展需要逐步设立地级市办事处等代表机构。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中心均须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广东省菜篮子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作为协会智库。根据“菜篮子”产品类别、行业特性、产业链相关环节,设立不同界别的专家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代表机构、专家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各办事处、专家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科学技术奖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监事成员、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委托具备会计专业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时,必须与接管机构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及其内设职能部门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二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二条  建立重大活动备案报告。以下事项须向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备。

(一)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

(二)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三)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三条  协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满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修改章程经2024年10月22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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